第一届理事会(第二届理事会2010年4月25日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名称:
协会中文名称:华盛顿中国知青协会
英文名称:The Overseas Chinese Association for Educated Youths - Washington DC 简称OCAEY。(本会于2006年9月在美国马里兰州注册。)
第二条 宗旨:
建立-个在美国的"知青之家",让曾有知青经历以及对知青题材感兴趣的朋友们联结历史情结,互助与互乐,通过有意义的活动,以满足会员在美学习,创业和生活过程中的多方面需要。并通过各种渠道, 贡献和回馈中美社会。
第三条 性质:
本协会为非政治、非宗教、 非营利社团。
第二章 会 员
第一条 会员资格:
会员资格是自愿和开放性的。凡有知青经历或有知青情结,遵守协会章程,交纳会员费及参加协会活动者均可成为会员。协会禁止有地区、性别、种族、年龄、伤残、政治理念或宗教信仰歧视。
第二条 会员责任:
遵守会章,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执行协会决议,按期缴纳会费。会员不得擅自以协会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 杜绝在协会内部从事与协会活动无关之商业、政治、宗教等行为, 协会不为会员之间或会员个人与外界往来行为负责。
第三条 会员权利:
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有表达个人意见, 参予协会相关事务之权利。
第三章 机 构
第一条 执行委员会:
协会理事会是协会的领导和执行机构,为协会的实权代表。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及理事若干名组成。经由理事会讨论可决定增减理事人数, 报备全体会员。
会长总管会务,负责召集理事会议和协会日常运作。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协助会长制定协会发展方向,行政事务分工,重要职能工作细则等。如会长因故暂时无法进行工作,应提前指定一名副会长代理其职务。若会长不能履行其职责, 副会长兼秘书长将取代会长职务, 特殊情况经由理事会决定另行安排。
遇突发情况, 会长或执行职责之理事可做行政应急决定, 事后尽快报备理事会追加认可。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例会,讨论决定协会重大事项如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职能部门人事调整等。日常事务由三名正副会长协商决定; 在特别需要时, 理事会可召开扩大会议。
若理事行为严重有违协会章程,理事会经由听取该理事申诉并严肃讨论, 超过三分之二多数赞同,可形成决议罢免其理事资格, 报备全体会员。
理事为协会的所有服务是义务和无偿的。
第二条 职能部门及活动小组:
根据协会章程,设立不同职能部门, 由相应理事负责。根据协会宗旨, 由会员自由组合自愿报名组织各类活动小组并产生小组负责人,报备理事会,小组成员需为小组活动自行负责。
第四章 选举
第一条 选举权:
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理事会将由协会的两年资格会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条 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及若干理事组成, 其中一名副会长兼任秘书长。 每届理事会理事任期两年,理事(含会长副会长)不得连任超过两届; 唯财务理事因账号等具体业务需连任超过两届时, 经理事会多数通过可另行处理(见第五章第二条), 并报备全体会员。
新一届理事会增补理事由即将卸任届理事会(又称上届理事会)或注册会员提名及自荐,经上届理事会表决产生。
即将卸任会长(又称现任会长)在换届期间须协助完成下届会长候选人的确定及新一届理事会的组成。新任会长由现任会长从连任之理事中提名, 并经上届理事会表决通过。新任会长将任命新一届理事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及副会长。为保持协会运作之连续性, 两名副会长之一需从新任理事中选出。换届后,由会长副会长协商提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候选人, 交由理事会表决通过,通报全体会员, 新一届理事会正式行使职责。
在会长空位时,副会长兼秘书长将成为会长,并且服务至有效期限。 如果会长和副会长兼秘书长空位,副会长将成为会长,如果所有以上三个空位,财务理事将任命一成员起会长作用,并且服务至有效期限。
第五章 财 务
第一条 财务总则:
协会设财务理事一人,由理事会决定产生。任期为两年,可连任。日常支出的支票须由财务理事签发,但金额超过$200的支票一定要有会长签名。
第二条 人员、职责及职权:
协会设财务理事一人,由理事会决定产生。任期为两年,可选连任。日常支出的支票须由财务理事签发,但金额超过$200 的支票一定要有会长签名。
第三条 经费来源:
基本经费来自会员缴纳的会费。会员费分为个人年费(含家庭会员年费)及终身会员费,金额由理事会讨论决定,若会费需调整之决定需经理事会简单多数同意并报备全体会员。 协会接受社会各界及个人无特定目的之捐赠与赞助。举办各类有益的活动可适当收费。
第四条 经费支出::
基本会务费用包括:场地租金,文宣广告费,各类活动经费等。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按本会财务规定支出。
第五条 管理与监督:
完善各项财务收支手续。财务理事须适时向理事会报告协会财务状况。会员有权及时了解协会收支概况。如需查核协会帐目,须经会长批准。
第六章 章程解释和修改
第一条 章程解释:
本章程解释权在协会理事会。
第二条 章程修改:
如有提议修改章程,理事会应适时进行讨论,由简单多数表决做出决定并责成专人负责起草章程修改案,理事会通过章程修改案之后须通报全体会员。